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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货物监管和要点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2-07-27 10:46:00

  出口加工区货物监管和要点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免交付缓税利息;

  、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适用电子帐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帐册的滚动累加、扣减,每6个月核销一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经加工区主管海关的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方可办理出区手续。加工完毕后,加工产品应按期(一般为6个月)运回加工区,区内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运出加工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退还保证金或撤消保函;

  、从境内区外运进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境内区外企业依据“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但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区内,特殊情况应提前7天申请最多可延期1个月。海关需留存模具生产的样品,以备运回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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