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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鼓励类减免税设备]

  • 服务标题:不作价设备相关知识
  • 服务简介: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免费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不作价设备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不作价设备是外商免费提供,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要以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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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免费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不作价设备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不作价设备是外商免费提供,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要以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1.基本内容

    【一】、什么是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下称不作价设备)指与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免费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不作价设备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

    【二】、企业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不作价设备是外商免费提供,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要以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二)企业应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如企业未设有独立专门的工厂或车间,则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企业每年加工产品必须70%以上用于出口。

    【三】、企业如何办理不作价设备审批和进口手续?

    首先,企业持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以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等企业基本资料向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其次,企业凭外经贸部门审核的有关资料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审核后予以备案并核发不作价设备手册。

    第三,企业凭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进口报关手续。

    【四】、海关对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海关的监管期限是指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海关解除监管之日止,监管期限为5年。

    【五】、海关对于临时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如何监管?

    企业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的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进行管理。

    【六】、企业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中应承担哪些义务?

    (一)企业应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明确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作价设备。

    (二)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企业不得将不作价设备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三)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经营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向外经贸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

    (四)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以及不作价设备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企业应及时向外经贸部门和主管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七】、企业如何办理解除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手续?

    (一)海关监管期限未满或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的,海关凭企业申请及有关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二)海关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在企业补税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有关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三)海关监管期限已满且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四)对于海关监管期限已满并留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不作价设备,企业免予办理相关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书并免缴税款,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对于199811日以后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已满且不在原企业使用的,企业免缴税款,但应持相关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书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八】、企业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是否按照旧机电产品进行管理?

    对于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视同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但企业在不作价设备进口时已办理过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的不作价设备则除外。

     

    2.相关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公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的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四、来料加工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连同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或补充协议一并报批,按深经通[1998]40号《关于我市来料加工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执行。

    五、内资企业进料加工所需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由经营单位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一并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批,市经济发展局依据文件的规定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行审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不作价设备,须附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并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批。

    七、进料加工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一律凭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复文件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八、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中)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权部门批准,由主管海关核准,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进料加工的经营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要在每年一月向市经济发展局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将不作价设备在境内销售、串换、边境证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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