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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单证册在我国的适用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发表时间:2015-12-24 17:20:00

ATA单证册在我国的适用

 

1.适用范围。我国自1998年1月起实施《ATA单证册》制度。我国于1993年加入《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和《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及其附约。因此,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可使用ATA单证册报关。除此之外的货物,我国海关不接受持持ATA单证册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2.出证及担保商会。在国际上,《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一般是国际商会国际局和各国海关批准的各国国际商会。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担保商会,担保商会有权指定多个国内出证商会,并对下属出证商会签发的ATA单证册承担担保责任。ATA单证册应该向货物所在国出证商会申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唯一出证和担保协会。正常使用ATA单证册的过程是:持证人提出申请---缴费并提供担保---出证协会审核后签发ATA单证册---在出境国暂时出境---又暂时到进境国---进境国放行---完成特定使用目的---在进境国复运出境---又复运回来原来出境国。

 

3.有效期。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最长是1年。但由于我国海关只接受展览品及相关货物使用ATA单证册申报进出口,因此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须经直属海关的批准,如有特殊情况超过一年的,须经海关总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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